通知公告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聚林建设集团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0日  浏览次数:3464

建质函〔2015〕78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13号)要求,现就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二、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监督重要内容之一,与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同检查、同督促。

    (一)要加强对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发现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应责令立即整改;对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暂扣企业安全许可证、停止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等符合相关要求。

    (四)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演练。

      三、全面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落实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