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转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宁聚林建设集团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5日  浏览次数:4044

合建协【2016】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示范工地”评选工作实际,我会对《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暨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合建协【2015】33号文“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doc

2016年4月12日     

 

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沈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沈阳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沈阳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沈阳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沈阳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总承包单位可在申报现场脚手架分包企业中择优推荐。

4、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5、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6、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创优约定;承担申报工程劳务(架业)工程量(或专业承包工程量)的40%及以上;现场组织机构完善,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建“示范工地” 的目标计划,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市、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争创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 “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脚手架分包企业填写《示范工地脚手架分包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分包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经建管部门备案的有效分包合同;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工程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沈阳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并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范和地方规定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脚手架外侧的安全平网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5]20号)文件要求设置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出分数并签字封存,作为现场评审依据。评审时总承包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参加申报的分包企业负责人,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脚手架分包企业费用减半收取。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脚手架分包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沈阳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沈阳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